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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0/5/29 11:28:05 来源: 浏览次数: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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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后,个人缴费档次发生什么变化?

  我省从2013年起执行每年120元—3600元共十个档次的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的改革精神,结合近年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实施办法》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由原来的十档改为现行的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其中,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与近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基本一致;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多积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在提高缴费档次时对相关困难群体保留现行缴费档次标准的精神,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今后,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二、对困难群体如何实行政府代缴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下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政府缴费补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四、参保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对什么人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一是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二是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七、丧葬补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八、对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有何规定?

  明确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九、参保人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情况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十、港澳台居民可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十一、对冒领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月起缴费参保人4月30日前可申报个人缴费档次,逾期将按标准过渡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申报个人缴费档次,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建议参保人通过网络渠道申报个人缴费档次,无须现场办理;缴费时间也延迟至从5月1日开始。

  根据公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在4月30日前通过广东社保APP等网络渠道,或到各县(区)社保局、镇级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窗口申报个人缴费档次。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从5月1日开始,按月缴费的参保人5月份缴纳1—5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逾期没有申报的,将过渡到相应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如参保人对过渡后的缴费档次有异议,可在缴费前进行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需要本人申报修改缴费档次,不适用过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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